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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武汉华地教育 发布时间:2022-09-13 02:14:22 返回新闻列表
湖北成人高考今日正式开始网报,9月18日17:00截止报名。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信息填报和身份核验时间:
9月13日8:30--9月18日17:00
2.报名资格审核时间:
9月24日8:30--9月28日17:00
3.网上缴费时间:
9月24日8:30--9月29日12:00
4.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
10月28日--11月6日
5、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
11月5日--6日
2022湖北省成考网上报名步骤如下:
01
进入报名系统网报
报名系统部署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
登录网址为:http://crgkbm.hbea.edu.cn
系统支持手机和PC电脑登录网报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手机端报名:
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搜索“信管系统客户端”进入手机版网上报名系统,也可通过手机扫描“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上成人高考网上报名系统页面的二维码进入手机版网上报名系统。
PC端报名:
通过浏览器输入登录网址或进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点击网上报名系统链接进入PC版网上报名系统。
02
2022年成考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考生填报信息前,请认真、仔细、全面阅读以下内容:
1、2022年湖北省成人高考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2、湖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防疫安全提示及考试提醒事项
3、湖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场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考条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
6、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涉考条款)
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涉考条款)
9、湖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健康承诺书(健康承诺书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下载打印,也可打印准考证时一并下载打印)
2022年湖北省成人高考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一、2022年成人高考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分为信息填报及身份核验、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三个阶段,采用手机号、微信号与身份证号三重绑定的实名制注册报名办法。考生应本着负责的态度,使用本人手机号、微信号进行实名制注册报名,同一个手机号、微信号只允许进行一个考生的网上报名操作。严禁使用非本人手机号、微信号报名或委托其它机构、个人代替报名,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使用手机报名,须在手机上一次性完成信息填报、活体头像自拍采集、身份核验等各项操作。考生使用PC机报名,报名系统只允许考生进行信息填报操作,不允许利用PC机自带摄像头进行活体头像采集操作,也未提供头像照片文件上传和报名信息提交功能,考生完成信息填报后,报名系统会生成显示一个含有所填报信息内容的二维码,考生必须通过本人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在10分钟内扫描二维码,方可进行本人活体头像自拍采集和完成所有信息提交操作。
二、统考生一般应在户籍或身份证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非户籍或非身份证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应提供拟报地所在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社保缴费凭证。考生须慎重选择报名考区,如果不能提供所选考区的身份证明材料或者伪造证明材料,将不能通过审核。
免试生报名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考生须先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填报、头像信息采集、志愿信息填报、证明材料信息上传和网上身份核验等操作,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到所报高校报名点接受现场资格审核。
三、报名日程安排
(一)统考生
1.信息填报和身份核验时间:9月13日8:30--9月18日17:00。
2.报名资格审核时间:9月24日 8:30--9月28日17:00。因不符合现报名考区身份条件、但符合其它考区身份报名条件而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在此期间,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更换到符合条件的考区报名。
3.网上缴费时间:9月24日8:30--9月29日12:00。
(二)免试生
1.信息填报和身份核验时间:9月13日8:30--9月18日17:00。
2.报名资格审核时间:9月20日8:30--9月25日17:00。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在9月26-27日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将考生类型从“免试生”更换为“统考生”,并按照统考生的报名要求重新填报信息。
3.网上缴费时间:9月20日8:30--9月26日12:00。
(三)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28日--11月6日,考生应自行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后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四、收费标准
湖北省成人高考考试费标准为:高中起点升专科105元;高中起点升本科165元;专科起点升本科105元。
湖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防疫安全提示及考试提醒事项
考生,您好!
2022年成人高考将于11月5日-6日进行,为了保证您的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顺利完成今年的考试,现就防疫安全和考试注意事项提示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防疫安全提示
1.体温测量请坚持。自10月22日起,考生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身体状况自我监测和记录,进入考点时自觉上交《湖北省2022年成人高考健康承诺书》、接受体温测量和出示健康码、行程卡以及48小时或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发现异常要及时就医诊治。
2.个人卫生需重视。请保持良好卫生习惯,讲究个人清洁,勤洗手、戴口罩,做好卫生防护。
3.防疫纪律需谨记。请牢记防疫知识和防疫纪律,考前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少去人群密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不扎堆,不聚集,自觉做好个人防护,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4.入场规则要遵守。进入考点或考试大楼时,请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依次排队顺序进入,保持与其他考生之间的安全间距;进入考场时,请佩戴口罩者请摘下口罩,积极配合监考老师进行安全检查和身份核验。
5.考中不适要报告。考试过程中,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迅速报告监考老师,听从监考的安排。
6.考后离场要有序。考试结束后,请带好口罩和个人用品,按照监考老师的指令有序离开考场,不扎堆,不聚集,不喧哗。
二、考试提醒事项
1.考点考场莫忘查。请您及时下载打印准考证,考前一天,前往考点查看考场分布图,熟悉考试环境,确保不走错考场,提前规划考试当天的出行安排,确保考试不迟到。
2.考试用品须备齐。请您自备以下考试用品:2B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等考试规定可以携带的用品,自备考试用品应符合规格,确保质量。
3.考试证件莫忘带。请您前往考点之前,认真检查身份证、准考证等考试证件是否携带,避免因证件忘带或丢失影响入场,耽误考试时间。
4.违禁物品切莫带。请不要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若违规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开考后不论是否开机和使用,一律按照违规论处。
5.试题作答应规范。请您用规定的文具和规范的语言文字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不得在答题卡上乱写、乱涂、乱画,不得将答题卡弄皱、弄折、弄破;不得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外作答;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特殊标记,否则成绩无效。
6.诚信考试莫违规。请您严格遵守考试规则,服从考场管理,诚信应考,自觉做一个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的考生。如果您出现违纪违规行为,考点学校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您作出处理,同时您的违规情况将会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有可能对您今后的个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湖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场规则
一、第一科考前40分钟、其余各科考前30分钟进场铃响后,考生方可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
二、考生入场时应主动接受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自觉服从考试管理和防疫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考试秩序。
三、考生只能携带2B铅笔、黑色签字笔、无封套橡皮擦、三角板或直尺等规定的文具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带有无线信号接收、传送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等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在参加数学科目考试时,可以携带不具有传输、接收、记忆、存储等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并使用,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互相借用计算器,否则一律按作弊处理。考生携带的规定之外的物品须存放在考场指定的“考生物品存放处”。
四、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监考员核验。领到答题卡、条形码和试卷后,首先须认真核对答题卡及试卷的页数、科目是否准确,字迹是否清楚,准考证条形码上的姓名、考号与本人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如有误,应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核对无误后,应用黑色签字笔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将准考证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的“贴准考证号条形码”方框内。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作答客观题时须使用2B铅笔填涂,并按要求涂满、涂实;作答主观题须使用黑色签字笔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作答,书写务必工整、整洁。答案写在试卷、草稿纸上、非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六、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不得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损毁或带出考场。
七、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监考员清点、回收无误后,方可按监考员指令起立有序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应迅速退出考试大楼警戒线外,不得在考点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聚集、喧哗。
八、所有考场为视频监控考场,考试全程有视频监控并录像。凡在视频实时监控、考后录像回放核查、考试现场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管理,有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考条款)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 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涉考条款)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涉考条款)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湖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健康承诺书
为了自觉履行公民疫情防控义务,主动配合教育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做好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人自愿就考前旅居史、身体健康状况自我监测以及考试入场环节健康信息查验等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于考前14天仔细阅读湖北省教育考试官网发布的《湖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防疫须知》以及所报考区卫生健康部门和疫控机构发布的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规定,完全知晓并保证严格遵守考试期间湖北省及所在考区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和考点入场时承诺书必交、口罩必戴、体温必测、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证明必示的防疫要求,保证自觉配合考点工作人员做好入场体温检测和健康信息查验工作。
二、本人考前21天无境外旅居史、考前14天无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也不属于疫情防控要求14天强制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或自我隔离期内的人群,保证无隐瞒谎报旅居史等行为。
三、本人已按要求完成了考前连续14天的体温自我测量记录和健康状况自我监测,考前1天或2天进行了核酸检测,保证入场时提交的《湖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健康承诺书》的内容和出示的健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48小时或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均真实准确,无隐瞒谎报、出示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证明失效截图等弄虚作假行为,保证体温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完全符合入场考试要求。
四、入场和考试时段如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情况,本人保证及时报告,愿自行放弃考试或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
五、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考点: 考场: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另外,还需填写14天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
03
个人基本信息填写
确认报名注意事项,填写个人信息及报考信息(一定要仔细,核对好每条个人信息,确保无误)。
04
教育背景信息填写
说明:毕业院校、毕业证书名称、毕业证书编号需与勾选的学历层次保持一致。
例如:学历层次为“普通高中毕业”的考生,那么毕业院校、毕业证书名称、毕业证书编号均应填写毕业高中的相应信息。
“是否准备参加成人高校函授站点的学习”这里选“否”。
05
优录条件信息填写
未满25周岁选择普通考生,满25周岁选择满25周岁以上。
06
志愿填报信息
07
考试考区信息填写
注意:武汉市的考生第一选项选你的意向区,后面的九个区都要选上,要选择同意调剂(选项二至选项九,考生可根据居住城区与拟选城区距离远近进行勾选,距离最近的其它城区,可作为选项二勾选城区,依次类推。)
08
证明材料上传
对于异地生,不用上传户口簿,但需要提供报名所在地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特别说明:医药类专业需要执业证和资格证(特别是护理专业)。
09
头像信息采集
(1)基本要求:
①照片应真实表达本人相貌,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不得画浓妆。
②拍照需使用高清手机摄像头拍摄,不得开启美颜、滤镜、特效等功能。
(2)拍照规范:
①背景及光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墙面做为拍照的背景,背景中不应有无关人、物。拍照时应保持光线明亮。
②姿态与表情∶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③眼镜及衣着配饰∶不得佩戴眼镜。不得使用头部遮盖物,头发不要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衣着应与背景颜色区分明显。
以上就是成人高考网上报考全部步骤,考试报名于今日正式开始,请大家抓紧时间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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